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自律 返回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自律公约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促进本市环境卫生行业和谐健康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公平诚信的市容环境卫生市场环境,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提升本市环境卫生服务质量水平,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协会章程》,经会员单位共同协商,特制定《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条  《行业自律公约》适用范围为自愿申请加入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协会的会员单位。倡导全行业从业者贯彻本《行业自律公约》,共同推进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的建设与发展。

第三条  《行业自律公约》的基本原则是: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讲究职业道德,爱企爱岗敬业;加强行业自律,坚持公平竞争;保证服务质量,坚持诚信经营;做到文明作业,确保安全生产;坚持以人为本,勇于改革创新;增强首都意识,确保稳定大局;促进行业发展,确保环卫水平。

第四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协会为《行业自律公约》的推进机构。负责《行业自律公约》的组织、宣传和实施。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各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恪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热心为北京市的市容环境卫生服务。

第六条  各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协会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维护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协会以及会员单位的声誉。

第七条  各会员单位应积极关心和参与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协会各项活动,自觉接受经政府部门授权或由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协会组织进行的行业监督管理,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

第八条  各会员单位应按照“互补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积极开展业务、技术、管理和信息等领域的交流,共同构建和谐的行业内部环境,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九条  各会员单位在从事生产、服务时,应充分保障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提供优质产品、先进技术、优良服务。

第十条  各会员单位应积极开展企业信用建设活动,努力培育和完善企业信用机制,加强企业自身信用管理,树立良好的行业信用形象。

第十一条  各会员单位应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认真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二条  各会员单位应提升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和自我约束的能力,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第十三条  各会员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的作业服务能力。

第三章  执行条款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批评。对发现有违反本《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协会接到反映后,应及时查证核实。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行业自律公约》的,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协会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警告,并责令其改进;

在本行业内通报批评;

通过官网公布其违约行为;

 取消其协会会员资格及企业信用等级认定等相关事项;

 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行业自律公约》解释权属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协会。

第十七条  本《行业自律公约》经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协会全体会员单位讨论,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第届第会员大会审议通过,自201812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