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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协会 (英文名称是Beijing  Association  of  City  Appearance  and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缩写BACAES)。

第二条  本团体由从事市容环境保洁,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及资源回收利用,建(构)筑物清洗保洁,机动车车容保洁,市容环卫设施生产、经营、维修,市容景观建设、维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相关的科研、设计、教育、卫生等单位和部门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市容环境1卫生管理科技人员及有关单位,通过开展环境卫生事业政策研究、行业协调、行业自律、展览展评、专业培训、咨询服务、新技术推广、编辑专业刊物等活动,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容环境卫生企事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推动全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团体的登记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中路26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促进全市环境卫生事业,开展政策研究、行业协调、行业自律、展览展评、专业培训、咨询服务、新技术推广、编辑专业刊物。具体为:

(一)拓展环境卫生和市容景观建设等方面市场,发布行业信息和市场信息。承办各种展览、展会、对外交流、招商和洽谈等活动,推介产品和服务,提供咨询服务。

(二)开展行业培训,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以及相关科研成果的活动,开展课题研究、行业调研、技术攻关、项目评估等活动。开展与兄弟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的合作,组织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三)参与制订有关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服务标准和作业(服务)规范。

(四)开展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政策研究,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

(五)参与重大市容环境、环卫项目的审查验收和本行业新设备、新技术、新科研成果的鉴定。

(六)代表本行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与本行业利益相关的听证会及政府决策论证,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

(七)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调解。对本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相关经济事项进行调解。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八)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对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九)编辑、出版协会刊物、资料,交流、传播各类信息。

(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任务以及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备法人资格,且从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划、设计、研究;市容环卫设备制造与销售;作业服务和设施运营;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等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44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