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03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北京野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深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广生、裴成虎、吴其伟、吴文伟、邓俊、王玮、野雪、王士利、张立民、姜建生。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也适用于有关产品的外包装。
2. 一般规定
2.1 本标准有14个垃圾类别标志,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配使用。
2.2 标志应按规定的名称、图形符号和颜色使用,英文名称可根据需要取舍,但不应在标志内出现其它内容。
2.3 在使用时应根据识读距离和设施体积确定标志尺寸,但须保持其构成要素之间的比例。
2.4 使用过程中标志应保持清晰和完整。
3. 标志颜色和字体
3.1 标志的奶黄色色标为y10(PANTONG 607CVC),浅绿色色标为c40 y27(PANDONG 557CVC),
红色色标为m100 y100(PANTONG RED 032CVC),黑色色标为k100(PANTONG BLACK 6CVC),白色色标为k0。
3.2 标志的中文字体为大黑简体,英文为Arial粗体。
3.3 垃圾容器、设施宜使用的颜色:可回收物类垃圾容器为蓝色,色标为PANTONG 647CVC,
有害类垃圾容器为红色,色标为PANTONG 730CVC,其他类垃圾容器颜色为灰色,色标为
PANTONG 5477CVC。
4. 标志
具体标志如下:
有害垃圾:表示含有害物质,需要特殊安全处理的垃圾,包括电池、灯管和日用化学品等。
大件垃圾:表示体积大、整体性强、需要拆粉再处理的废弃物品,包括家具和家电等。
可回收物:表示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垃圾,包括纸类、塑料、玻璃、金属、织物和瓶罐等。
可燃垃圾:表示适宜焚烧处理的垃圾,包括落叶、木竹以及不宜回收的纸类、塑料和织物等。可堆肥垃圾:表示适宜发酵处理做肥料的垃圾,包括厨余和落叶等有机物
其它垃圾:表示分类以外的垃圾。
纸类:表示废纸,包括书报纸、包装纸和纸板纸等。
塑料:表示废塑料,包括容器塑料和包装塑料等。
金属:表示废金属,包括各种类别的金属物品。
玻璃:表示废玻璃,包括无色玻璃和有色玻璃。
织物:表示废纺织物。
瓶罐:表示各种类别的废瓶罐。
厨余垃圾:表示易腐性食物垃圾。
电池:表示废电池,包括柱形和扣形电池等。
图例